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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賣未過戶土地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

【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賣未過戶土地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

【稅務申報、國稅、綜合所得稅】賣未過戶土地 應列其他所得申報
摘要整理:
1.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2.賣未過戶土地:
1)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
2)列為綜所稅其他所得。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7.28 08:06 am
 
屏東縣長治鄉魯先生問:出售未過戶土地利益,是否應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規定,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2011/07/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所得稅法第4條第16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所得稅法第14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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