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資料整理
民國100年6月1日(星期三)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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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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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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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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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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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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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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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動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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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短期非自住不動產交易,持有期間(註1)銷售者課徵:
1.1年內15%稅率。
2.逾1年至2年內10%稅率。
課稅時點:銷售時
稅 基: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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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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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戶籍地、營利事業、法人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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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課稅項目(下列不動產之銷售,非屬課徵範圍):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2.所有權人原有符合第1點規定之房地,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房地,以致於出售原有房地時擁有2房地,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原有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者,亦同。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及坐落基地)。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9.依銀行法地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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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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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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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價格達新台幣300萬元之:
(1)小客車。(每輛)
(2)遊艇。(每艘)
(3)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每架)
2.價格達50萬元之(每件):
(1)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2)家具
於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10%稅率。
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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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與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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