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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理:
Q:災害損失需於幾天內提出申請,以及減免項目?
A:
1.災後30天內提出申請。
2.稅法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以及娛樂稅等八大稅目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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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30 02:13 am
南瑪都颱風帶來豪雨,財政部提醒,因為風災導致土石流等災情,造成財物或房屋、土地崩塌或流失毀損時,可向稅捐機關申請災害損失減稅。
特別是土地受災流失無法使用者,9月22日前提出申請,11月將開徵的100年度地價稅,即可完全免稅。
財政部表示,南瑪都颱風來襲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有財物損失的民眾或企業,在災後30天內提出申請。
稅法將提供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以及娛樂稅等八大稅目減免。
【2011/08/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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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災害損失申報須知 (96.03)
一、什麼是災害損失?為什麼需要辦理災害損失申報?
(一)凡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産,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所造成之損失。
(二)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年1.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者得列為災害損失扣除項目2.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列災害損失做為當期非營業損失。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其災害損失如經查明屬實,除受有保險賠償者外,准依照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核實減除。)
二、納稅義務人應於何時辦理申報手續?申報日期如何認定?
(一)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二)前項申報日期以災害損失申報書收文日期為準,郵遞者以寄發災害損失申報書郵戳日期為準。
三、災害損失金額認定如何?
(一)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
1.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可修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用核實認定,惟修理費用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産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
2.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3.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4.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産,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5.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用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6.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由受理稽徵機關將勘查結果及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
(二)有關綜合所得稅:
1.房屋全部遭受災害,應以該房屋評定現值列為發生年度之災害損失。但如能提示購屋之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付款紀錄或另有付款之憑證)經查證屬實者,以成本及改良資本支出成本扣除折舊認列;買入契約書未分別訂定房屋及土地價款者,則按房地買進總價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減除折舊後認列,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計其價值扣減之。如僅部分遭受損害〈如半倒、半毀者〉,得以修理費憑證核實認定之,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前述全毀之價值。若一時無法修復,其損失金額可就受損程度比例,依照前述價格計算之。
2.房屋僅屋瓦、門窗、地板、裝潢等受損或圍牆、籬笆倒塌,准以納稅義務人修理回復原狀(指結構、質料與原物同級而言,其不同級者應估價核定)之修理費用核實認定損失,但有殘值或尚可利用者,應估計其價值扣減之。
3.各項財物之價格應力求正確,大項財物如交通工具、傢俱、冰箱、電視及冷氣機等可根據其廠牌、型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等(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産杓用年數表)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規定,一律以平均法予以估算,其可修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4.貴重金飾、古董、藝術品之損失,若未取得足資採信之證明文件及估價證明,不得認列損失。
5.衣物、日常用品等發生損失,而無法提出損失證明文件者,其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額合計數為限。
6.當年度經核定無淨所得之農、漁、畜、林、礦之災害損失,依據規定除多年生果樹外,不得列報為扣除項目。
依上各項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或損害賠償部分及殘值出售者,應將賠償及出售金額列為損失之減項。
(三)有關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因受災致物體消滅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辦理退稅。
(四)有關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菸酒因受災致物體消滅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辦理退稅。
(五)有關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由稅捐稽徵機關派員了解,按實際停業日數核實減免,例如原一個月應繳營業稅2,000元,如受災停業15日,則減免1,000元營業稅,如受災整月停業,則該月營業稅全免。
(六)有關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屬縣市稅捐稽徵處業務):
1.房屋稅部分,房屋因受災毀損面積達到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可以使用者,房屋稅全免,受損面積未及五成,但是超過三成以上者,房屋稅減半。
2.地價稅部分,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塵(如土石流造成)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
3.使用牌照稅部分,受災害影響時無法使用或不堪使用的汽機車,退還自報停、報廢日起已納的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如有疑問,可向何處查詢?
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營業稅請打電話到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或各局服務中心洽詢;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請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或稅捐分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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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災害損失勘查
法令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 【詳細內容(word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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